在我還記得這件事的始末之前,我要先把真相記下來。

話說這是幾個星期前,事務所的一個急件。
急件的原因是,雙方都談好了價格、只差簽約。

這是一個車位的移轉,本來是掛在主建物下面的一個公設車位。
公設車位移轉有些複雜,這邊先不談。
因為這篇的分類是「牢騷」而不是「房產」。

那天老闆看完案件後就丟給我們說:要記得請銀行出「移轉同意書」。

公設車位移轉時,如果有抵押權在的話,有兩個移轉方式:
一個就是請抵押權銀行出「移轉同意書」;
另一個就是做權利內容變更。

好,老闆說這個案子要出同意書,當然就用出同意書的方式做下去。

後來,送地政登記完之後,我們在謄本上居然發現,
ㄟ,原本的抵押權居然從賣方身上跑到了買方那邊。
跟地政詢問的結果才知道,這個CASE要做權利內容變更才對。

感覺起來老闆很不開心,因為客戶很不開心。
所以,老闆覺得這是我們的錯;
一、為什麼一開始不做權利內容變更。
二、那天領完文件回來,為什麼沒有馬上發現。
三、如果當天發現,還可以跟地政凹。

首先,第一個是,老闆都說要出同意書了,我們會去想其他方式嗎?
雖然不是說不可能想到,但我們有這麼厲害的話,幹嘛要給人家請?

第二、第三就妙了。

那天是這樣的,我一早就在外面、沒進公司。
跑了十個行程、最後一個是去地政事務所領件。
回到辦公室後,已經過五點。
我都快睡著了,居然第一件事情是做一個新的動產設定的急件,周一早上要去找客戶。

做完了之後,我也到了要去看醫生的時間,就搖搖晃晃的離開了辦公室。

這份領回來的車位謄本,就算當天看了,是要打去哪兒找地政?
更何況,我完完全全不相信地政會給我們凹。

另外就是,我們沒看、那老闆自己為什麼也沒看?

如果妳想要怪我們沒處理好的話,當然不會沒有理由。
這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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