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賣過房子的話,很多人終其一生應該都沒看過印鑑證明。
印鑑、印鑑章都是指印章,但印鑑證明是必須到戶政事務所去申請,
上面除了證明哪顆章是印鑑章之外,也會有當事人的資料以供核對。
甚麼時候會用到印鑑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有規定:
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
但現在大家哪那麼有空,每次都要到場。(除了那天的彭小姐之外)
所以,同法第41條也說:
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
十、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
因此,我們常說,買賣房子時,屋主(義務人)要印鑑證明,買方(權利人)不需要,是降來的。
為什麼印鑑證明有這麼大的效力?為什麼不用其他文件代替,如戶口名簿、身分證影本,一定要印鑑證明?
印鑑證明申請須知:
1.當事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原登記印鑑章。
2.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須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共同辦理,應附繳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父或母無法共同代辦時,應加附他方未到場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3.委任他人辦理者,應出具委任書(委任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申請份數)及委任人身分證、原登記印鑑章、受委任人身分證、印章。
再加上若是第一次申請印鑑證明,一定要本人去、也只能在戶籍地的戶政申請。
若遷離了原印鑑登記的戶籍地,在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即視為第一次登記...等等規定。
(例如原本在新店設戶籍、請領了印鑑證明,但後來遷到新莊,就要重新登記印鑑。)
所以,我們幾乎可以說,印鑑證明幾乎是=當事人的意思。
也因此,地政機關在當事人未到場的除外規定中,將印鑑證明列入必備文件之一。
這也是有時候會在交易中,當事人若有授權情事,
我們除了要簽署委託書之外,印鑑證明也會成為必要的文件。
因為印鑑證明強化了授權這件事情的證據能力,讓授權不會輕易的被當事人推翻。
也就是說,原本可能是收受授權書的人要舉證授權書的真實,
但因為有了印鑑證明,就變成授權人要舉證印鑑證明為何交付出去。
但你如果設籍在花蓮、卻出售台北的房子,還一定要回戶籍地申請印鑑證明嗎?
不用,剛剛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提到,義務人可親自到場、出示身分證正本。
通常遇到這樣的案件,我們就得跟複審去櫃檯找當事人核對身分。
當然,有些當事人不免會覺得不耐煩。
畢竟在他們送完件之後,還得在櫃檯等我們5~10分鐘去列印相關資料才能進行核對身分。
話說,那天有個當事人在我跟複審各問完兩個問題之後,
稍稍狐疑地問了我:
「問這些問題是要確認我是不是本人嗎?」
他算是個大老粗型的傢伙,聲音大、又蓄滿絡腮鬍。
我當時還想說,糟了,他會不會不爽等太久、問太多問題...終於輪到我碰上奧客之類的...
但沒想到,他很開心的說:
「對,你們這樣就對了!保障我們的權益嘛!再多問我幾個問題!」
但你也知道,資料上不會有這麼多問題可以問。
難不成我要問說,你知道你們家的地建號嗎...
所以我問了一個很冷門的問題:
「你有沒有申請過印鑑證明...」
我想,這應該就是他當時的表情,然後勉強擠出了一句:
「呃,這個我忘記了...」
還好,我再問了他配偶的名字(這是個很爛的問題),
他也很雀躍地答了出來,才沒讓這個話題在這麼尷尬的氣氛中結束~
~公僕難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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