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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出售的土地在買入跟售出之間漲價的數額,
其中一定的比例是要繳給國庫的。稅率簡單分為一般和自用兩種。
在土地稅法增修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之前,
每個人一生只有一次的機會可以適用自用的稅率。(一生一次)

至於有沒有自用會差多少?

從土地稅法第33、34條可以看出,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二十。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
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
...

以及,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


結論就是,一般的稅率最低是20%,自用則是統一為10%。

也就是說呢,如果一般要繳15萬的話,自用就只要繳7.5萬;
並且,如果漲價的總數額超過一定比例,一般、自用之間的鴻溝會愈來愈大。
白話文就是,「至少差一半」。

當然,這個所謂的「漲價總數額」是政府規定出來的,
和一般的成交總價毫無關係。
也許這個房子讓你實際上賺了500萬,但不用繳任何增值稅;
當然也有可能虧了100萬,但還是要繳100萬的增值稅。

人的一生發生了很多事情,常常有客戶忘了自己申請過自用的增值稅。
如果只是像剛剛的例子,差個5萬、10萬可能都摸摸鼻子認栽。
但台北市遍地黃金,如果持有的夠久,增值稅常常一繳就是上百萬,醬就差很大了。

這個故事是這樣子的;(在未有第34條第5項時)
吳先生簽了買賣契約後,才發現自己早年已用掉了自用的權利,
但這一來一往差了五、六十萬,怎麼想都覺得摸摸鼻子很不划算。

這時候,還是有方法可以適用自用增值稅的;
同法第28之2條說,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 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
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白話文就是,把不動產贈與給老婆時,是不用課徵增值稅的。
只不過在吳先生之前持有的那段時間的增值稅,並沒有因此免除。
而要一併算在之後吳太太的頭上。

而且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第20條也說,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

故贈與給吳太太的話,只要繳一些登記費、契稅、代書費就可以辦妥了,
儘管新增了上述費用,只要吳太太可以適用自用稅率的話,還是划算的。

但「福無雙至、禍不單行」,吳太太居然也用過自用了...

你以為走到這邊是死局了嗎?

不,吳先生又想到了大絕。
之所以我會說這是大絕,是因為這實在是個道德不正確的抉擇。

他決定跟現任妻子離婚,然後跟前妻結婚。
因為前妻沒有用過自用稅率(當然已經先查過),故還是可以省一筆。

雖然說是高招,但人真的是為了生存,甚麼事都能做得出來...

另外有一個小插曲是,前妻當時已經跟他人結婚了。
所以這個買賣過戶間接地造成了2個離婚、1個結婚手續。

為什麼會說1個結婚?
因為我並不知道在這個買賣過完戶之後,
這兩對「佳偶」還有沒有再「復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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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san120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