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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網址在這裡。
大抵來說,這個案件就是標題那樣了
非常淺顯易懂的糾紛內容。
我唯一不懂的是,健身房這類設施不難完成,為何建商需要這樣?
廣告有健身房、交屋沒有 建商判懲罰性賠償  

「此判決是消費者一大勝利,部分建案為求銷售,廣告誇大,合約又故意不明確告知違建屬性,
以為住戶告贏了,頂多和解給點小錢,現在有此判決,建商就比較不敢玩假的了。」
「一審認定住戶就是深信有這些公設才購屋,判決建商需依估價損失,
賠償提告住戶各7萬元到20多萬元不等,其中17位住戶認為賠償金額太低,提出上訴」
「高院認為建商知道...違反買賣契約,因此依住戶請求判賠一倍懲罰性賠償,
建商須賠償17名提告住戶21萬到82萬元不等金額。」

從賠償金額跳了3倍,感覺上對消費者來說,真的是一大勝利。
不過,如果考慮到這家建商不管是潛在或是帳面上的獲利,
應該不難發現,「建商就比較不敢玩假的了」#這個結論應該比較難以實現

潛在的獲利在於,在高公設比普遍的情況下(本案是30%),
比別人要多一些實用的公共設施自然是吸引人的地方。

因此,與其多生出1~2%的公設去設置相關的健身房、交誼廳...等等,
還不如使用原有的空間去變更用途(就是本案的作法)。反正絕大多數的消費者都不會發現。
甚至,絕大多數也都不會上新聞、進法院。
原因在於,建商該準備的都準備了,
住戶也沒這麼無聊會去檢舉違法,這就是一種「上下交相賊」的概念。

帳面的獲利應該就不用多說了。碧潭捷市的成交價約在500~1,500(坪數差異大),
以這個總價來說,懲罰性賠償金大約就是5.5%,建商是會痛啦,
但說要痛到「比較不敢玩假的」我是不太相信。

再考慮訴訟曠日廢時、行銷手法便宜行事,拿上限5.5%賭一把的建商應該大有人在。
畢竟這5.5%不一定會實現,而且我旗下有10個建案的話,
就算被抓到1個,利潤也在其他建案攤提回來了。

所以,比較好的方式會是用建商的獲利,來計算賠償的金額。
不過,有沒有法條適用、又要怎麼逼出真實的獲利,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消上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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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san120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