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就是你、我;
法人就是公司行號、財團等等。
今天沒有要上民法總則。
一般來說,我們公司面對的客戶中,法人是理性的、自然人是不可控的。

自然人不可控的原因通常在於,
這是一個專業的領域,並不是每個人都了解流程。
或多或少,大家都會以日常生活的經驗來判斷流程的正當性。
因此,一旦發生了意外、一旦脫離了常軌,
大部分的自然人都無法理解。

法人是理性的原因在於,
大部分的法人都會有配置法務人員,
儘管他們不一定全然了解地政的東西,但多半能觸類旁通。
並且,法人是自然人的集合;
一個自然人通常會不理性,但自然人的集合卻可以互相牽制、截長補短。

不過,這幾個星期我碰到的案子,大大的逆轉了上面的看法。

首先是一家曾風光一時的公司要出售不動產。
這家公司大的不得了,曾經也是廣告滿檔的重量級公司。
但他們談事情的方法卻是基層主管先來了解狀況、擬定合約,
跟買方也談妥條件後,才再往上呈給總經理。

結果,總經理一言推翻了所有的條件,全盤重談。
想也知道,不僅僅是我們事務所很麻煩、買方也是超不爽的。

妙的是,簽完約後,要用印的文件姍姍來遲不說,
寄來了以後,內容還錯誤百出;
要嘛是印章漏蓋、要嘛是蓋錯位置。

我們都已經把框框畫好了,還是會漏蓋跟蓋錯,我真也佩服了這群人。

而且他們自己做得不怎麼樣,但倒是很會照合約來要求對造;
真不曉得他們到底在想甚麼。

最近也有一間科技大公司很讓我感冒,
不過它是累犯了,每次一有案件要承作,
總讓我想起高中國文課本那句話:致期謂之賊
每次案件總是趕得天昏地暗、連內容幾乎都來不及細看。

這些公司雖然跨足不同的產業,
但都有共同的特色,就是搖搖欲墜,
得透過出售、抵押等等方式來維持營運。

我想,透過他們員工處理方式的態度,
其實也不免看得出來公司為何營運會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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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san120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