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係指新建或舊有合法建築改良物,
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由建物權利人檢齊有關證明文件,
向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登記,經審核相符公告十五天,
期滿無異議後所為之登記。
看起來很拗口,但建物第一次登記白話一點就是說,
要將「沒有權狀的房子變成有權狀的房子」。
除了新蓋的、萬丈高樓平地起的房子之外,「陽台補登」也屬於建物第一次登記。
陽台補登就是在民國7X年以前,在建物辦理第一次登記的時候,
「陽台」這塊區域不一定(or不需要?)登記。
因此,有些老舊建物會形成實際上有陽台、權狀上卻沒有標示的情形。
這時,可以跑跑建管單位、地政事務所,大概耗時兩個月就可以完成補登的程序。
今天沒有要談程序事宜,要談第一次登記的文件。
通常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的民眾(代書?)會檢附測量成果圖跟登記清冊。
成果圖是地政事務經過測量程序後所掣發的,代表了現場實際的狀況。
登記清冊則是民眾自行填表,代表了想要登記的事宜。
好,現在我們來想想,
如果登記這件事是要依照地政事務所的職權來認定的話,登記清冊有意義嗎?
也就是說,如果不是民眾想要登記甚麼就登記甚麼,
而登記清冊上的資料都可以從成果圖上看到的話,
在第一次登記上是不是可以廢掉登記清冊了?
所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75.6.16市地一字第二八九0一號函說了:
1.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免附登記清冊,以建物測量成果圖替代案,經與會人員詳加研商結果,咸認應屬可行。
2.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建物測量成果圖嚴禁當事人於其上擅自加註任何文字或塗改。
3.申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權屬若為共有情形者,應由當事人另行檢附權利範圍清冊(註明權利人姓名及持分)附於登記申請書後面並加蓋騎縫章。
4.嗣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當事人仍檢附登記清冊辦理時,地政機關仍應受理,不得據以補正或駁回。
5.本案俟奉處長核可後,自本(七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所以,重點就是「原則上」是可以不用附清冊,只有第3點屬例外情形。
而且,臺灣省政府地政處 77.7.13(77)地一字第四一○三一號函也重申了:
二、按建物測量成果圖其記載事項除與測量結果有關事項得予記載外,
不宜另行註記其權利內容,以免混淆;又建物測量成果圖之記載事項既已明示該建物之標示內容,
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自無須另行檢附登記清冊,以資便民,
至該建物之權利內容可於登記申請書第「標示及權利內容」欄內敘明,
如:「標示詳建物測量成果圖,權利範圍:×××全部」等,
至共有人有多人時,則可另以清冊表示,以資明確。
但我今天核了一份陽台補登未附清冊的案件被退回來,理由是:
「這個函釋指的是『主建物』的部分可以免附清冊,但陽台補登不是主建物第一次登記。」
降有三個面向可以討論這件事。
A.函釋裡,哪裏有提到「只有主建物可以」?
B.陽台補登也是在建物第一次登記項下,既然大原則可以,為何分項需要有例外?
C.陽台補登特別需要附清冊的意義在哪?
A就不用說了,有眼睛的人都不會看得到。
B也不用說了,這是公務員特有的習性,「一旦養成了習慣,要更正比登天還難」
C的話,我得到的理由是,因為登校室要看。
登校室是啥?是專門負責異動電腦裡資料的課室。
我們是負責書面、紙本的審查,確認無誤後,蓋核可章給登校室跑後面的流程。
但登校室是阿呆嗎?測量成果圖給路邊的阿伯都看得懂了,結果登校室看不懂?
這就是我們普考、高考、升等考...等等一堆考試考出來的素質。
之前有個民眾來拍桌子吵,搞得全辦公室的人都聽得到,
說甚麼我們是「態度客氣、權力傲慢」云云。
是啊,我現在真能體會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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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將土地與建商簽合建契約,興建大樓在案。後經乙提訴訟訴後,土地所有權人變成甲、乙、丙、丁公同共有,目前正由法院分割中:請問目前土地產權不清,乙可以於建物第一次產權登記時提出異議? A:提出異議者,應舉出其於物權上受有損害之可能。例如,戊將權狀交給己並簽訂買賣契約後,卻向地政機關申請遺失補發,己即可申請異議。 又庚和辛簽訂買賣契約後,卻將系爭標的過戶與壬,此時庚辛之間係基於債權關係而可能受有損失,地政機關不會受理異議。 建物第一次登記時,似不須基地所有人之同意書(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且若記名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範圍,亦不需檢附基地所有人印鑑證明(參照內政部91.9.11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086號函)。 是故,土地產權不清似乎不會影響建物第一次登記的效力。 且建物登記後再出售時,由於建物和土地的所有權人並非同一人,也不會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的規定。 當然,僅有建物而未持有土地會影響貸款,但這是另一回事。 因此,我會暫時定調為異議不成立。 不過,若有覺得不妥,還是可以檢具相關文件向該管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申請。畢竟,法律見解各處不同,個人的想法也絕非最妥適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