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超多人來申請書狀補發。
也就是說,很多人權狀不知道丟去哪兒了,所以跑來地政事務所再申請一份。
補發權狀其實不難,只要本人帶著身分證去地政事務所就可以。
所有的文件,都可以在地政事務所填寫,非常方便。
但對我來說,超麻煩啊。
除了跟一般案件一樣,要校對檔案資料以外,最麻煩的是要公告得上公文。
為什麼要公告?
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
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
所以說呢,這不像身分證一樣,並不是當事人填好申請書、等一下就可以拿到。
而是要等我們審查完畢、並公告30日後,才能掣發權狀。
公告30日的意義何在?
我想,是給其他權利關係人有機會異議。
例如說,A與B就甲地已經簽訂好買賣契約Ω,但因故尚未向稅捐、地政機關辦理報稅過戶事宜。
而這時A又與C就甲地另為協議,並據此辦理相關過戶事宜。
但因為甲地權狀已經交給了Ω的代書,因此,A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權狀補發。
此時,B就買賣契約Ω而言,就是所謂的權利關係人,可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
在辦理過戶的歷程中,有些老人家會很在意交付權狀這件事情。
彷彿交出去之後,命就沒了一樣。
在契約部:「我錢還沒拿到啊,怎麼可以把權狀交出去!」(但對方也沒拿到權狀,就交出錢了啊)
在地政:「我權狀給你了,要給我簽收啊!」(呃,申請書上已經有了,是要簽幾次)
但老實說,我覺得權狀真的很不重要。
為什麼我會這樣說呢?
原因在於,上一篇文章「印鑑證明」中有提到,
除非第三人知道你的印鑑章是哪一顆、又取得你的身分證正本,
不然,非本人是無法申請印鑑證明的。
但是,我只要取得印鑑證明跟印鑑章,就可以代理申請補發權狀。
因此,這個邏輯是這樣的:
有印鑑證明-->有權狀。
有權狀不一定有印鑑證明;沒有印鑑證明,代理人也無法辦理過戶事宜。
實務上也的確出現過親人以奇怪的理由(辦理貸款所需?!)取得印鑑證明後,
向地政機關辦理補發權狀、再辦理產權移轉的詐欺案。
所以,如果你真的很不放心權狀放在哪兒會不見了,請把它撕掉吧。
然後再把印鑑章跟印鑑證明毀屍滅跡,降你的產權就萬無一失了。
因為沒有了印鑑證明、印鑑章,是完全無法代理申請補發權狀的。
唯一的缺點就是,到時需要權狀時,得等35天左右(審查+公告+登記)才能取得。
但以一般的買賣也得需時1~1.5個月來說,時間上其實是綽綽有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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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訪客留言若是悄悄話,我是沒辦法直接回覆的;再次提醒。 以您的情形來說,只要去戶政事務所重新辦理印鑑登記即可。 這樣一來,被他人持有的印章即失去了印鑑章的地位, 因而無法去地政機關辦理過戶。
足感恩~您的文章,讓我們了解事物的最好處理方式!! 再次謝謝您!! 並祝福您!!
別客氣:)
如您所說: 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 or 權利關係人,請問是以何種方式通知? 若有數個人呢? 另,若有人偽造所需文件,然後去申請補發,當事人毫不知情,該怎麼辦? 謝謝。
當時我們是用雙掛號函件通知,且寄送的地址不僅有當時的戶籍地,還包括一定期間內,曾遷徙過的地址。 有多少人就通知多少人,絲毫沒有成本問題@@""所以,其實我常常覺得地政的登記費好便宜! 至於偽造這點,辦理權狀補發時,若本人未到,會需要印鑑證明;若本人有到,會需要身分證正本加上審查會面談。這都儘量避免掉了偽造的可能性。 此外,回到前面,雙掛號函件通知也是避免偽造文件過關的可能性。 因此,人常住在哪、戶籍就在哪,這件事還滿重要的。 我還聽說過,權狀補發時後來要錄影存證,但不知道有沒有施行就是了。 最後,訪客不要設悄悄話啦!!!這樣我就算回覆,你也看不到吧XDDD
你好,請問公告30天,有包括權狀所有人的父母兄弟朋友嗎?如果有,是用什麼方法通知的,謝謝你!
沒有ㄟ,通知並沒有涵蓋那麼廣泛。 如上所述,「寄送的地址不僅有當時的戶籍地,還包括一定期間內,曾遷徙過的地址。」是以所有權人的地址來看。
版主,您好 想請問房子持有人的房契被他的兄弟姊妹霸佔,並想強行將房子過戶,屆時是否過戶的了?
假使印鑑證明、或是身分證正本及印鑑章沒有被取走,以及本人並沒有到地政事務所查核身分,他的房子是沒辦法辦理物權移轉的。
請問 公告都寫著 新北市XX地政事務所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作廢公告清冊 假如我只遺失建物權狀,我是否可以只申請建物權狀即可? 但這樣我身上原有的土地權狀是否也作廢了呢?
土地跟建物是各自獨立的。 所以,您只需要申請建物權狀補發即可。 土地權狀仍然有效!
您好,請問: 我的名子給人拿去當人頭 對方去遲遲不給人頭費(避不見面...) 當初基於信任對方 所以我這沒有印鑑證明、權狀等等 而我在今年初有改身分證上名子 想去重新申請權狀+更名(拿到權狀) 這樣公告時 地政會寄信哪些地方? 除了我家(戶籍地)外 買的房子(通訊地)會寄嗎? 另外找我當人頭的 會寄給她嗎?
1. 一般來說,當初我們在選擇通知當事人時,只會寄送當事人的戶籍地;包括了曾登記過的戶籍地。通訊地如果未曾當作戶籍地,地政人員是不會發現的喔! 2. 另外,找您當人頭的那位,由於未曾出現在地政的資料裡,也不會寄通知給他。 不過,提醒您一下,由於您的權狀事實上並非遺失、毀損,您若去申請補發,這在<權狀遺失切結書>上,會有法律上的疑慮喔!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我們最近在辦繼承,因為跟哥哥不睦所以他早先比我們去辦理,的確繼承是三個小孩的,但是他把所有繼承人的權狀都拿走了不還,我想去申請自己的那一份卻要以遺失的方式重新申請。那這樣我該重新申請嗎?會不會有什麼刑責問題呢?
借邦友的文字來回覆您。 http://win23118190.pixnet.net/blog/post/216193229-%E5%9C%9F%E5%9C%B0%E6%AC%8A%E7%8B%80%E5%9C%A8%E9%95%B7%E8%BC%A9%E9%82%A3%3F%3F 基本上,我也不贊成以「遺失」去申請補發;雖然訴訟曠日廢時,但相較要背負的責任,前者是輕鬆許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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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爸爸過世有留一份,自己那一份從小都是媽媽在處理,所以或許當初那顆印印鑑也是她處理,過幾年後與媽媽大吵而得知自己並非親生,而要趕走我,那我是否就只能任她過戶。有保障不被過戶和趕走的辦法嗎?
我先假設,您所謂的「自己那一份」是已經登記完成,且權狀上是您的名字的。 那麼印鑑章的事情好解決,您只要去戶政事務所重新辦印鑑證明, 那麼原有的印鑑章就會失效,母親就不能再憑原來的印鑑章去申請印鑑證明了。 至於趕走這件事情,這比較像是情感上的問題,而不是法律上的問題。 這邊可能就無法提供答案了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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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 但我好久沒來這啦;居然還有訪客會造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