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新聞網址在這邊,
再從司法院的網站上檢索,可以發現,
裁判字號是:103,重上國更(二),4。
依照法院的邏輯來說,那大部分的日據時代繼承之類的文件都不用做了。

這類使用舊簿、手抄謄本的案件,本來就會有所爭議、本來就會出現找不到事情真相的時候。
所以才會有「在繼承系統表上切結」的機制出現。
當然,如果是顯而易見的疏失,那另當別論。

 

但從判決文看起來,這個爭議是連戶政、稅捐等單位都沒能做出肯定的結論。
戶政、地政、稅捐要做出行政分立是有意義的,
不然,就全部攏在一起叫做「繼承辦理」機關就好了啊。

所以,當繼承人提出了這麼多「正本」,包括了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等等,
只用
「其中第四張記載為全部謄本,
第一張及第三張之戶籍資料上方冊頁章戳之本戶總計頁數卻為空白,
第二張戶籍資料上方之冊頁章戳甚至遭完全塗銷」、
「系爭繼承登記文件所附 變造之王陳巧除戶部分謄本(見本院卷(二)第62頁),

係於之後71年5月8日改寫,卻列68年1月20日死亡、
68年2月21日申請登記之王陳巧為戶長,亦有王陳巧除戶謄本可佐」
等理由就認定是地政事務所的疏失、甚至要負國賠責任,那真是誤會大了。
因為,舊簿、手抄謄本因年代久遠、掃描技術不好等因素,
本來就會有模糊不清的情形發生,
也常常沒辦法釐清每份文件、每個記號的意義在哪。
對相關行政人員來說,裡面的文字紀錄、文字敘述才是重要關鍵。
而在頁碼、章戳上,僅僅是基於輔助的作用。

如果照這樣的邏輯看起來,那所有的政府機關,
只要做出了跟最後結論不一樣的判斷(不論是不是過失)都要負擔賠償責任。

所以,稅捐機關多課的稅、最後要負擔利息還給當事人。
戶政機關不小心發錯了印鑑證明應該也要負相當責任。
至於司法機關就是要負沒辦法一次做出最終且正確判決的責任。

當然,這並不是說地政人員的相關專業智識不需要加強。
而是說,各個機關分立是有其效率、識能上的考量。
今天法院這個案子辦理幾年?至少目前看起來已經9年。
地政事務所的繼承案件審理時效是多久?5天。
所以,你應該就可以知道,把兩個機關的水準放在同一個天平上是有多麼不合理的。

再來就是這段
「即認地政機關無須審查,而應盡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通知居住於舊址之上訴人,當可避免損害之發生。」
這段似乎法官也誤會了法院跟地政的能力。
地政幾乎算是純粹的行政機關,在法律沒有規定的範圍裡,就沒有執行「善良管理人」的權限。
法院倒是可以依「職權」來行使想要找的資料,就算最後跟案件本身無關也無妨。

結論就是,要國賠這件事算到地政身上,真的是太沉重也是錯誤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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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san120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