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超多人來申請書狀補發。
也就是說,很多人權狀不知道丟去哪兒了,所以跑來地政事務所再申請一份。
補發權狀其實不難,只要本人帶著身分證去地政事務所就可以。
所有的文件,都可以在地政事務所填寫,非常方便。



但對我來說,超麻煩啊。
除了跟一般案件一樣,要校對檔案資料以外,最麻煩的是要公告得上公文。
為什麼要公告?

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
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

所以說呢,這不像身分證一樣,並不是當事人填好申請書、等一下就可以拿到。
而是要等我們審查完畢、並公告30日後,才能掣發權狀。

公告30日的意義何在?
我想,是給其他權利關係人有機會異議。

例如說,A與B就甲地已經簽訂好買賣契約Ω,但因故尚未向稅捐、地政機關辦理報稅過戶事宜。
而這時A又與C就甲地另為協議,並據此辦理相關過戶事宜。
但因為甲地權狀已經交給了Ω的代書,因此,A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權狀補發。

此時,B就買賣契約Ω而言,就是所謂的權利關係人,可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

在辦理過戶的歷程中,有些老人家會很在意交付權狀這件事情。
彷彿交出去之後,命就沒了一樣。
在契約部:「我錢還沒拿到啊,怎麼可以把權狀交出去!」(但對方也沒拿到權狀,就交出錢了啊)
在地政:「我權狀給你了,要給我簽收啊!」(呃,申請書上已經有了,是要簽幾次)

但老實說,我覺得權狀真的很不重要。

為什麼我會這樣說呢?

原因在於,上一篇文章「印鑑證明」中有提到,
除非第三人知道你的印鑑章是哪一顆、又取得你的身分證正本,
不然,非本人是無法申請印鑑證明的。

但是,我只要取得印鑑證明跟印鑑章,就可以代理申請補發權狀。

因此,這個邏輯是這樣的:
有印鑑證明-->有權狀。
有權狀不一定有印鑑證明;沒有印鑑證明,代理人也無法辦理過戶事宜。

實務上也的確出現過親人以奇怪的理由(辦理貸款所需?!)取得印鑑證明後,
向地政機關辦理補發權狀、再辦理產權移轉的詐欺案。

所以,如果你真的很不放心權狀放在哪兒會不見了,請把它撕掉吧。
然後再把印鑑章跟印鑑證明毀屍滅跡,降你的產權就萬無一失了。
因為沒有了印鑑證明、印鑑章,是完全無法代理申請補發權狀的。

唯一的缺點就是,到時需要權狀時,得等35天左右(審查+公告+登記)才能取得。
但以一般的買賣也得需時1~1.5個月來說,時間上其實是綽綽有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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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san120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