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不知道我的標題要下甚麼了...
我從來沒在辦公室裡,對著自己的同事這麼失態過;NEVER。
當然,以前在契約部的時候,我會兇業務員。
但我不認為業務員是我的同事;NEVER。

今天這件事是這樣的。
我請他(其實心裡戰戰兢兢的)幫我整理一件報稅。
這個案子也不難,就是有些狀況;
像是屋主要用自用增值稅(文件比較多)、是二等親間移轉(勾選的欄位不一樣)...

他先花了一點時間,想了一下,為什麼「屋主沒設籍在本戶、卻可以用自用增值稅」這件事情。
For his own good, 我給了他方向去思考一下人生大道理;
反正這個案子我也不急,你想個一天我都無所謂。
而且,前幾天是他去戶政事務所申請客戶的戶籍謄本,
就憑這個關聯性,也不應該問我這個問題。

土地稅法第9條提到,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所以說,儘管屋主戶籍不在本戶,只要配偶、直系親屬有設籍也可以。
那天屋主跟屋主兒子的戶籍謄本是新人去申請的,照道理,應該要知道某些事情吧。

但我TOTALLY高估他了。

好,沒關係,最後我還是給他了「朝戶籍這方面想想」的提示,
免除了他搬出「土地稅法令全書」這本磚塊書開始翻的困擾。
老實說,我也只是隨口說說,「你要不要查查法條。」誰知道他抱出了一本磚塊書來。
但這件小事,應該是用不到找判例跟解釋函令才能解決。

由於他的座位在我要去影印機的途中,
我在拿文件的時候,不經意往他桌上一瞥...

我怒了。

當場大叫說,
「為什麼你要勾『有本人、配偶、直系親屬3親等內以外之他人設立戶籍,惟確無租賃關係』」這個選項??
「這份文件,我只有一份ㄟ!」

這份文件呢,叫做「所有權人無租賃切結書」。
只要是出賣土地時,稅捐處都會因土地稅法第9條的原因,
要求出賣人簽立這份文件。
而就設籍乙事而言,除了剛剛的選項之外,還有一個是「○無他人設立戶籍,亦確無出租情事」。

之所以要有這份文件的用意在於,
原則上我們不會讓非親屬的人設籍在自己的房子裡面。
是故,若有三等親以外的人設籍,稅捐處原則上是推定有租賃關係,而不准予自用。

但因為是「推定」所以可以舉證說,的確沒有租賃關係。
可能是借他人設學區、工作需要...等等。
總之,只要變得出設籍人的切結書,稅捐處原則上是不會有意見。

言歸正傳。

在這個事務所,我有罵過客戶;但從來沒有對同事咆哮過。
今天倒是第一次。
因為我完全不懂他勾「有他人設籍」的緣由到底是甚麼?
而且,我也確認過了這戶是沒有他人設籍。
除非新人看得出來我沒看出來的東西。
(當然,這個可能性小之又小)

他給我的解釋是,他認為這句話的白話文是說,「有三親等以內的人設立戶籍」
我們再看一次原文:
有本人、配偶、直系親屬3親等內以外之他人設立戶籍,惟確無租賃關係
你是瞎了嗎你是瞎了嗎你是瞎了嗎?!?!??!

我落下一句,「你自己想辦法,到時候被補正的話自己去找客戶。」

唉,原來我的脾氣也不是很好啊
但我只能說他真的是很用心良苦,每天都要挑戰我的耐性。
真的也是很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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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san120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